张家口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明确客户和张家口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关系与权利义务,根据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是指张家口银行通过网络、通信等渠道向客户提供的自助银行业务服务。张家口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分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信息平台系统,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服务等功能。

 

  第三条 在张家口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客户均可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 张家口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亲自在张家口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客户可直接拨打0313-96368或400-68-96368自助开通电话银行(非签约)查询业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注册并负责保管其注册卡号(账号)、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手机银行卡、USB-Key及相关密码。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 张家口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注册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七条 张家口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有客户证书、手机银行卡、静态密码等。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存储客户证书的介质为USB-Key。手机银行卡是存储客户密钥的高科技智能加密芯片。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第八条 张家口银行以客户的注册卡号(账号)、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张家口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张家口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须到张家口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展期手续。

  客户证书及手机银行卡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张家口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手机银行卡丢失或被他人以偷窥、拍照、复制等方式获取卡片字符内容,且登录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手机银行卡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五)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USB-Key、手机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客户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张家口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密码、支付密码、手机验证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张家口银行短信通服务取消。

  (五)直接登录www.zjkccb.com.cn网址或拨打0313-96368400-68-96368进行咨询,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SB-Key并妥善保管。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张家口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0313-96368及400-68-96368电话或到张家口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因张家口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张家口银行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张家口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张家口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张家口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五条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生效前客户因遗失以上银行卡产生的经济损失,张家口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口头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以上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张家口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解除挂失,须到张家口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张家口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张家口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等,取得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2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且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第十八条 张家口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十九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张家口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张家口银行网站www.zjkccb.com.查询。

  (二)致电张家口银行服务热线0313-96368或400-68-96368。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张家口银行协商解决。

  客户向张家口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张家口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张家口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张家口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张家口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